李先生看中了位于沙河口区西南路的一套二手房。当时中介人员介绍说,这套房子“是合同发票房,不用交税”,于是他决定购买此房,在与中介公司签订了《定金协议书》后交纳了3万元定金和中介费。
可不久后,李先生从报纸上得知“合同发票房”交易不合法,于是他向中介公司提出不买此房了,并要求其返还定金和中介费,但多次要钱均遭到拒绝。李先生认为,根据《房地产管理法》和《合同法》的相关规定,某房产经纪公司作为专业中介机构,却故意隐瞒“合同发票房”不得转让的相关规定,致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,故要求返还定金、中介费3万元及利息等损失1000元。
某房产经纪公司辩称,李先生在看中该套房屋时,对无产权的事实是明知的。而且还要求中介公司协助办理过户手续。同时,中介公司告诉李先生,如果不能将原购房发票办理变更,就待房主办理了产权后,三方再签订正式合同。届时,如果李先生不买该房,需承担给房主造成的一切损失。中介公司认为,现房主已将产权证办完,但原告反悔不买系违约。
签订的《定金协议书》系订约定金合同,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,合法有效。虽然在签订该合同时,该房屋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,但并没有对该房屋作出实质性处置,即没有产生买卖行为,因此,该合同的签订并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,应认定为合法有效。原告以“合同发票房”不能买卖为由,不履行合同,系违约行为。

